74台作业车辆保险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FRCG-GK-******000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12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56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整层及 601-610 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74台作业车辆保险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74台作业车辆保险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842000 | 合计金额小写: 84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肆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1、合同标的: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73台作业车辆保险 2、保费:折扣率90% 3、备注:(1)以上作业车辆为暂定台数,如采购人作业车辆增加或减少,将按本次投标结果予以采购及分配; (2)具体作业车辆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为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为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73台作业车辆(含大水车26台、小水车24台、机洗车12台、抑尘车4台、机扫车1台、清扫车3台、护栏清洗车1台、融雪车1台 、皮卡车1台)提供保险服务,采购险种按政采要求投保,投保险种保额如下: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乘客)座位险2万/座、附加新增设备损失险)。 2)出单、批改时限: 乙方需按照中标价格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 (1)所有投保作业车辆、设备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作业车辆提前30日,根据甲方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过甲方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之日起5天内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甲方处。 (3)保单到期后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作业车辆、设备信息需要变更时,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将主动协助甲方填写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甲方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甲方。 3)理赔材料要求: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抄件; (二)事故认定书; (三)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理赔服务 当被保障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事故后,经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启动赔付。 (一)报案热线:95511,365天X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专线。 全天候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服务,无论何时、何地出险,均可拨打95511及时报案,我司将有专人受理报案,专线人员将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 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也可以直接向本项目专项服务团队协赔人员报案,服务团队所有人员手机24小时待机,随时应对各种情况。 (二)查勘时效 ①作业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40分钟内到达。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乙方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甲方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乙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 万元,在确定属于乙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甲方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乙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乙方有专门对接人。负责甲方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 的落实。 (三)定责勘损 ①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乙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甲方、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定损时限如下: A.10000元以下,当场定损; B.10000元至20000元, 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20000元至50000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50000元以上,三个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甲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甲方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甲方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乙方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甲方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F.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四)赔付 ①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投保作业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乙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甲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③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乙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60%。 2.人员配置要求 为本项目配备强大的服务团队,为本项目合同履约提供诚信保障。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完全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其他要求 无其他要求。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预算842000.00元。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根据与甲方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用,甲方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乙方支付保费。乙方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08600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需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18 —— 2026-01-17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项目折扣率不超中标折扣率(90%)。 2.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相符。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成立服务小组 乙方应成立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所属作业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乙方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至采购人及中标人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 2、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乙方为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甲方报送《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3、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乙方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甲方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乙方投标行为。乙方在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可依据甲方各被保险人名称编制代码进行“被保险人名称”的登录,避免被保险人信息的泄露。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通过VIN编码(车辆识别代码)保证车辆与保险单的一一对应。 4、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甲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5、理赔服务方案 乙方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在设有全市查勘定损网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乙方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2、取消验车 乙方承诺,对于甲方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甲方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3、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4、咨询帮助服务 乙方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乙方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乙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5、法律救援服务 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乙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甲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乙方根据案情为甲方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验收。(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需及时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照约定交清保费。 5.订立保险合同,乙方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的,甲方应当如实告知。 6.被保险人信息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7.在保险期间内,甲方需要变更保单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8.甲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乙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甲方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5.订立保险合同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6.乙方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7.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8.乙方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后尽快完成赔付。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无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无其他约定。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其他事项。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无其他事项。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